案例文章
CASE ARTICLE
Smart侵权诉讼之庭前准备

“充分的准备,使愚笨的人变得聪明,使聪明的人变得娴熟,使娴熟的人变得稳操胜券”,如果你作为律师一定深知庭前准备的重要性,只有充分再充分的庭前准备才能使你在法庭上展现胸有成竹、口若悬河的人格魅力。在我们收到Smart外观专利侵权案的应诉通知书时,也和你一样惊讶于对方是世界巨无霸车企--戴姆勒股份公司,企业规模自有大小,我们的办案方式却一视同仁,于是按照以往经验展开了“准备、准备、再准备”的庭前工作。


原告诉状及证据材料分析
1)原、被告?法院?分析原、被告是否适格,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事实和理由对400余页、原告方发票显示4000余元复印费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核实工作。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核实涉案专利当前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在权威网站核实当事人工商登记信息;对于公证证据,核实公证过程是否存在漏洞,包括公证环境是否清洁、现场公证公证人员的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公证书图文是否对应、公证的网页是否真实、是否与本案相关等,经核实发现一份公证证据网页公证的车型并非涉案侵权产品车型,质疑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另一份公证证据网页公证使用的是委托代理人的手机并且未做清洁处理,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再一份公证证据用于证明第二被告存在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是管辖法院连接点,该证据的公证环境亦不清洁,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并质疑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诉讼请求对于判令被告停止销售的诉讼请求,原告方提供的证据5显示涉案侵权产品在天猫上仅有13个预定,订金仅为99元,第一被告不存在实际销售行为,因此该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对于责令被告提供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合同、发票、记录和财务账簿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告并未提供被告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该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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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分析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我们检索到强有力的无效证据,将该无效证据作为诉讼程序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对于如何选取证据的来源网站、如何固定证据、多个证据之间如何相互印证等方面,我们反复斟酌,逆向思考,逐步完善以增强证据的可采性。具体请详见Smart专利无效之证据斟酌与运用(文章链接)。 证据中smart for four仅公开了侧视图,smart for two公开的设计特征较多,包括了前斜视图和后斜视图,虽然涉案侵权产品与smart for four同为四门车设计,但综合考虑后我们选择smart for two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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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涉案侵权产品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所体现的设计特征,与smart for two视图各设计特征进行详细比对,两者的区别设计仅体现在车辆后窗有无雨刮器、轮毂和把手的细微差异、整体视觉效果一致情况下两门设计与四门设计的差异。



经过对区别设计的分析,我们预测整体视觉效果一致下情况下两门设计与四门设计的差异是否属于明显区别会是争议焦点,对此我们从多个角度证明两者属于相似设计:
其一、涉案专利将四门的设计一和两门的设计二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本身已经说明两门设计和四门设计属于相似设计。
其二、证据中smart for twosmart for four属于同一系列车型,采用证据中smart for two的前部和后部,将侧面的两门设计替换为四门设计,是一般消费者能够自然联想到的。
其三、检索多篇一件外观申请包括两门设计和四门设计的现有设计,证明同一系列车型下,两门设计和四门设计属于相似设计。

在答辩状中,我们还将涉案侵权产品的各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设计一、二进行比对,列明区别设计特征,进行不侵权抗辩。
以上是我们针对
Smart侵权诉讼的庭前准备,你认为这些准备是否充分呢?期待探讨。